2005年10月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四川出台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公民也可追究
  据新华社 四川省政府日前下发政府令,《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监督机关、上级机关,被追究者所在的本机关等均有权提起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办法》首次将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出现的行政过错,纳入追究范围: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等。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等。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等。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不及时传达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少数人违反规定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因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违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等。(向朝阳 庞惊涛 于婷)